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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华芳纺织 新能源电池 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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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4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原告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肖兆亚企业贷款合同纠纷一案。(该诉讼详情,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华芳纺织 2011-032 号公告))。
    公司近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张商初字第 762 号。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 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张家港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14291.74 元及孳息 303426.13 元(因原告为非金融机构,故在该案中原告主张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的年利率 4%,即起诉状中按利率 10%计算得出金额 758565.32元 * 0.4)。限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履行。
    二、   驳回原告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受理费 98588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03588 元由原告负担 6343 元,由被告负担 97245 元,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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