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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 香港证监会公开谴责高盛违反《收购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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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月2日消息,香港证监会今日在官网刊文,公开谴责国际大投行高盛违反《收购守则》。香港证监会表示,高盛在一项涉及永亨银行的收购中,没有作出所需的交易披露,且没有遵守有关发表及派发研究报告的限制。

  以下是全文:

  证监会公开谴责高盛违反《收购守则》

  2016年2月2日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公开谴责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高盛)在一项涉及永亨银行有限公司(永亨银行)的自愿全面要约中担任该行的财务顾问时,违反《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注1)。

  高盛的行为并不符合《收购守则》就财务顾问订下的标准,此乃基于在2013年11月8日至2014年1月6日期间:

  高盛就永亨银行的证券执行了111宗交易,但没有作出所需的交易披露,及其中26宗交易未有按规定事先取得同意(注2);及

  高盛没有就对永亨银行刊发研究报告一事,遵守有关发表及派发研究报告的限制。

  证监会在决定上述制裁时,已考虑到高盛表现合作并主动具报上述违规事件。

  有关执行人员声明载于证监会网站。

  完

  备注:

  高盛是一间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机构。

  高盛于2013年11月8日获永亨银行口头聘用后,随即就《收购守则》的目的而言属于永亨银行的“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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