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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深交所暂无计划修订风险警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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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0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上交所发布消息拟设立风险警示板,引发沪深两市ST板块股票大面积跌停。有关人士指出,根据深交所主板中小板退市制度方案以及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有关安排,深交所并无风险警示板的设置,触及风险警示的股票涨跌幅限制仍按原规定执行。
  上交所拟设风险警示板 涨幅限制1%跌幅5%

  上交所7月27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该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予以摘牌。

  “风险警示板”是为防范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风险,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对被予以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及其他重大风险公司实行另板交易而进行的制度设计。

  根据上述征求意见稿,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风险警示股票”)、被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进行的交易适用这一细则。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这一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上述股票简称前将被分别冠以“*ST”和“ST”标识。

  上交所可以对出现重大交易异常或者资产重组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措施。

  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予以摘牌;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期间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退市整理期。

  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方式;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幅限制为1%,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5元人民币的,其涨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美元的,其涨幅限制为0.001美元。风险警示股票的跌幅限制为5%;退市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均为10%。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交所可以调整上述涨跌幅比例限制。

  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并须签订《风险揭示书》。同一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账户,当日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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