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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论] 互联网金融监管:打到七寸,阿里腾讯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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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1 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互联网金融监管棋局落子,第三方支付、P2P行业首当其冲,后手陆续有来,8月10日出版的《财新周刊》封面文章“互联网金融结束野蛮生长”写道。

巨头态度

此次已是第四版“征求意见稿”。早在2012年1月,第一轮“征求意见”已经公开面向社会公众。2014年1月再次进行修改和补充,原计划2014年三季度出台。2014年3月,由于彼时一些支付机构对上一版“征求意见稿”增加的限制条款反弹很大,草案内容迅速在网络上流传开来。

一些受访的互联网金融业内人士认为,监管部门选择这个时间点公布几项连环政策,是最好的时机。一年多以来,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已有暴露,监管者应踩刹车;此外,两大互联网巨头阿里和腾讯领衔的网商银行和微众银行,都已经陆续成立。

2014年3月,网络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支持支付机构。本刊当时刊登封面报道《怎样监管支付宝》(2014年第11期),主张对突破政策红线的金融行为,监管应适时介入,建立必要的风险检查和防控机制,但应者寥寥。与2014年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互联网金融行业仍然反应激烈,但央行反应迅速,也有更多业界理性声音回应。

7月31日,“征求意见稿”发布当晚,互联网金融千人会秘书长、宏源证券研究所副所长易欢欢迅速在其微信群表示,“征求意见稿”对行业发展是“阻止和大幅提高门槛”。他在微信群公开评价称,“当前限额放在5000元/天,20万元/年,一台iPhone都买不了??基本上把行业发展空间全部封死。”

“买个iPhone肯定没问题,只不过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付款前5000元,之后的都可以通过有更高级别安全验证的商业银行网上银行进行付款,额度由消费者自己确定。” 支付业知名人士陈宇回应说,“设置这些门槛的目的,是不希望大家都把钱过多地存放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保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两大巨头--支付宝和腾讯,表现了“积极拥抱监管”的姿态。支付宝发言人称,第三方支付是一个不断向前向好的积极过程,望行业监管应不断开放和进步。腾讯亦表示,“我们也看到了央行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恪守金融监管义务,为防范和降低风险、杜绝各类金融案件所做的努力,看到了一个既开放又审慎的监管部门对创新的高支持、对风险的低容忍。”

崇致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CEO、前人人贷首席运营官顾崇伦认为,“征求意见稿”通过限制支付的账户功能,使其回归通道的本质;“因为支付公司的初衷就是为电商解决小额支付的零散金额问题,但逐步跨越了很多边界;对于从事线下收单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影响不大,对于有互联网账户体系的支付机构影响大,但支付宝和财付通由于已拥有网商银行和微众银行,可能存在合理的方式避免相关影响”。

业内多数人士认为,阿里巴巴通过支付宝不能开展的业务,通过浙江网商银行可以实现;“委托有物理网点的银行代理现场开户,已经可以满足网上银行的大部分需求;今后有实力的企业,都可通过申请牌照的途径来开展相关业务,这才是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轨道”。

据业内人士介绍,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中,只有拿了互联网支付牌照才能开设支付账户。目前269家第三方支付机构中,拥有互联网支付牌照的不超过100家,但绝大多数都开设了支付账户。“支付宝账户也可以绕开很多限制,比如一篮水果,可以在淘宝上直接当成二手货100万元卖给我。在美国这是不可能的。”

拉卡拉集团副总裁唐凌认为,“征求意见稿”对大的、平台型的支付机构利好,但实力小、单纯支付业务将来可能会比较困难。“可能半年、一年内会有一个洗牌过程”。在他看来,第一批拿到牌照的支付机构面临2016年的到期年检,“能不能续检下来面临关键门槛;即便拿到牌照,业务做不起来,牌照价值也很有限”。

陈宇表示,理论上,把网上银行的卡和账户作为新的底层,在这张卡基础上叠加很多金融服务,在阿里体系里面,原来通过支付宝承接,未来可能通过网商银行承接;即便拥有网络银行牌照,也要看在谁手上,万达、国美、包括京东,都没有阿里和腾讯获得牌照的意义大。“网商银行价值会远远大于原先支付宝的价值,微众银行也一样”。

“抓住了七寸”

“征求意见稿”将支付账户分为综合账户(如“类银行业务”的支付、转账、理财)、消费账户两种类型,即划清了“类银行”业务和小额消费业务界限。前者须经强实名认证开户,后者为非强实名认证开户。“这抓住了七寸。”一位业内人士说。

从2014年至今,“限额支付”一直是争议最激烈的焦点。 “征求意见稿”把责任和权力交给支付机构自主选择,安全级别越高则功能越强。对于5000元、10万元、20万元乃至20万元额度以上的支付方式,“征求意见稿”都给出了具体的实施条件。

如果采用了高安全级别的验证办法(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单日累计支付就不受限额约定;没有高安全级别验证,则单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在一些小额场景支付的情况下,如果支付机构无条件承担全额赔付责任,则无需验证要素,单日累计直接支付的限额是1000元。

这些要求,与央行对商业银行的电子支付监管规则一致。央行曾于2005年10月底,颁布了针对银行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的“电子支付1号文”,一直沿用至今。

“‘上限5000元’之类的解读是错误的,通过‘双要素’安全级别验证直联银行卡支付,并没有上限。”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一位大行电子银行部人士表示,在实际操作中,在由第三方机构认证的支付方式,特别是通过第三方机构完成交易的资金,脱离了银行体系监管,银行的单笔支付额度放开到5万元以上的很少。

央行人士认为,央行的大原则一直未变。希望可以统一到一个账户,以客户为中心集中管理;通过限额将手机支付、第三方支付限定在一定额度的转账范围内,大额走银行,因为银行受到严格的金融监管和承担反洗钱的义务,“这都是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角度统筹考虑”。至于前述限额的依据,央行人士表示,根据大型支付机构近年来的业务数据测算,消费类账户限额10万元,综合类支付账户20万元,已经能够满足现有支付机构99%客户的需要。

“但这并不是说支付机构不能为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提供服务,比如余额宝不能在支付宝开设支付账户,但并不意味着支付宝不能为余额宝提供理财服务。”前述人士进一步解释称,支付宝转账方式有三种,即支付账户、银行卡快捷支付、银行网关支付。

“征求意见稿”限制了开设支付账户,但同时表示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商业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为其客户提供大额转账服务,“这并不矛盾,这和《指导意见》明确互联网支付定位小额、服务于电子商务和消费类支付是一致的。”

上海交大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研究院院长陈宏民表示,支付本是通道性业务,支付机构并不需要自己的账户。如今支付机构发展自己的用户账户,在银行体系外打造一个类银行业务体系。监管当局面对已经铺开的支付账户势难清理,只能限制。

“如果银行、各类机构都可以在互联网支付企业开户,形成一个闭环,内部清算,第三方支付不就等于央行了?”前述央行人士强调,“闭环资金不透明、信息来源不明、交易不留痕,一旦发生风险,很容易放大。”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支付清算研究中心主任杨涛表示,根据实名制强弱的账户性质来确定额度,是比较积极的变化,“避免在支付机构的备付金账户里沉淀太多的资金,弱化部分支付机构账户体系‘隐形’清算结算功能,使其能纳入已经放开准入和逐渐规范的银行卡清算市场。”

在陈宇看来,新规第一不允许第三方支付吸收存款,第二不允许第三方支付体系内转账。“过去这么多年,第三方支付其实都在干银行这件事儿,一是大量吸引存款,二是起到银行转账支付功能,全球也就只有中国出现这种情况。”中国社科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副主任尹振涛也强调,“设立边界不等同于阻碍市场化。美国对小型存款类机构的管理更严格。美国将金融机构分为存款类、非存款类和系统重要性。其中存款类最注重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要求最多。只有非存款类相对放松。”

杨涛认为,在金融创新加速与混业监管机制不健全的过渡期,要求“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或者变相办理现金存取、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业务”,是在支付机构缺乏与银行类似的监管约束情况下,避免支付账户成为全功能“银行账户”,实现事实上的“金融混业”,从而带来风险积累和信息的不透明。

“比如HOMS系统,就是把银行理财+伞形信托+配资杠杆通过一个账户系统达到混业的实质;支付宝平台连接余额宝、保险理财等,也是一种混业。”一位业内人士指出。

与此前版本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已经有所放宽。陈宇撰文表示,“去年的争论,除了限额异常激烈,还有就是二维码支付,今年在这个上留了口子,还有一个重要的点是去年有进入支付账户就‘不得回提’四个字,今年可以同名本人卡无限额划转,这些都是更温和、符合实际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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